关于框架协议采购,业内人士都有哪些精彩解析?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于3月1日施行以来,业界给予了非常高的关注度,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本专题汇总了部分业内知名人士的文章,摘取核心观点予以发布,供相关从业者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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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框架协议采购,业内人士都有哪些精彩解析?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于3月1日施行以来,业界给予了非常高的关注度,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本专题汇总了部分业内知名人士的文章,摘取核心观点予以发布,供相关从业者学习和参考。

为什么工程、物业不能用框架协议采购?

刘亚利:

对于工程项目来说,能够控制整个工程造价的是工程量清单,在征集阶段,具体工程标的尚无法确定,不能形成有效的工程量清单,因此工程项目如果纳入框架协议采购,无法在入围时给出所需要的最高限制单价。过去在工程项目协议供货实践中,一般只能让供应商对费率进行竞争,所谓的费率,就是施工管理费和利润等间接费用占工程直接费用的百分比,这对于整个工程的最后造价影响有限。此外,建筑、水利、交通等不同行业的工程专业跨度很大,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组织方案难以进行有效的比较和评审,因此,入围阶段供应商之间的有效竞争很难形成,一旦纳入框架协议采购,极易沦为资格入围。

从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来说,”物业管理服务”在不同的采购人之间也会形成“多次重复采购”的需求。但是绝大多数”物业管理服务”单笔采购金额都远超采购限额标准。也就是说,对于绝大多数”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来说,并不符合框架协议采购所限定的“小额度”的要求,因此不能够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只能采用单一项目采购方式,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开招标方式,且只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详细:《亚利聊政采345:为什么工程、物业不能用框架协议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和协议供货有何不同?

徐舟:

框架协议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明确每个采购包的具体技术和商务要求,而不是笼统的针对某一类采购项目。例如采购打印机,首先要区分激光、喷墨、针式打印机,再根据彩色、黑白、打印幅面、打印速度等,分设采购包,然后再对每个采购包一一拟定参数配置等具体需求。与此相应,每个供应商对每个采购包也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而协议供货有些不分设采购包,或者采购包设置比较粗放,例如,对打印机就分设激光、喷墨、针式三个采购包,生产厂商对同一个采购包可以用自己相应类型的多款产品进行响应。

框架协议采购从确定入围供应商到确定成交供应商、达成合同,都是针对具体采购标的、具体产品确定价格和进行价格竞争,对同一采购包,除征集文件要求同时对产品的选配件、耗材进行报价,运用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对产品进行价格评审外,不允许供应商用多个同类产品进行报价。而协议供货有些允许生产厂商对同一采购包用多款产品混合报价,甚至以所谓出厂价或销售指导价为基准,对响应产品报价格折扣率。

详细:《权威解读:“框架协议采购”和协议供货有何不同?》

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商城、电子卖场有什么区别?

谢言俊:

框架协议采购实行电子化采购,但与电子商城、电子卖场不可混为一谈。实践中,电子商城、电子卖场多没有明确的项目需求和定价机制,多采用类似公开招标征集入围供应商或者承诺+审核招揽供应商入驻,形成供应商资格库。而框架协议采购必须先明确具体的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再围绕采购标的进行价格和质量竞争。

对于目录内小额、零星、多频次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110号令施行后,应改为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操作实施,或归集为单一项目采购。但是,原来通过电子卖场实施自行采购的小额零星采购依然可以继续存在。

详细:《用好框架协议采购,请先把握这40大要点》

为下属单位采购法律咨询服务,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吗?

​曹石林

本案例中的情形并不必然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因为110号令还规定: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如果本案例各下属医院法律咨询业务的内容差异不大,仅仅是工作量多少的差异,也可以根据情况采购每名律师单日费用,双方可以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固定单价合同,各下属单位现在合同履行中可以依据法律咨询业务量具体要求供应商什么时间派多少名律师工作多少天,然后根据每人的固定单价费用、人工数和工时据实结算,这样的话,适用单一项目采购即可,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详细:《为下属单位采购法律咨询服务,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吗?》

110号令落实了法定委托问题

宋军:

在过去的实践过程中,由于人们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对于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项目的委托问题,特别定点采购和协议采购项目的委托,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做法。有些是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给集中采购机构下函;有些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或与采购人协商委托,如公务车辆的维修和保险的供应商(服务商),就有许多地方是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有些没有委托,直接由集中采购机构自己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至于合同的签订,也是五花入门,没有统一的合同当事人。

其实,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法律已经规定了,必须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存在采购人委托不委托的问题,采购人不委托就是违法行为。而110号令比较明确地解决了法定委托问题。也就是说,集中采购机构有义务、有责任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项目,通过公开征集程序“打包”进行一次性采购,并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

详细:《问题导向思维下的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八大亮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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